家庭暴力 資料圖
  央廣網哈爾濱9月27日消息(黑龍江台記者周清石)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最近兩天,一則11月起,在哈爾濱“賺錢不給老婆花就算家庭暴力”的消息在網上被眾多的媒體轉載,並引發了網友熱議。
  《哈爾濱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當中有沒有這樣的內容?就這個報道的表述記者採訪了哈爾濱市婦聯宣傳部副部長王曉秋,得到的答覆是,實際條例中根本沒有這樣的內容,他們也不知道為什麼會有人杜撰出這樣的稿件,如果不信可以查看條例的原文。之後記者查看了這個條例,發現條例中的確沒有“除了打罵,精神恐嚇、禁閉、凍餓、經濟封鎖等都屬家庭暴力範疇”這樣的表述,更不要說“賺錢不給老婆花就算家暴”這樣雷人的話了。
  通過採訪和詳細閱讀,事實應該是這樣的:《哈爾濱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將於2014年11月1日號起施行,這是哈爾濱市首部專門維護婦女權益的地方性法規。該《條例》加強了婦女社會權利保護以及人身權利保護。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調查也顯示說,哈爾濱市家庭暴力的受害方90%以上是女性,並且是且呈逐年上升趨勢,平均每年上升2.7個百分點。因此,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也是條例草案重點規範的內容之一,《條例》對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用35條中6條法律條文大幅度的做出了規範,對上位法進行了細化、補充和完善:那也明確了各相關政府、婦聯、社區等相關單位的責任。
  相關背景:
  哈爾濱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 (2014年6月20日哈爾濱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5次會議通過,2014年8月14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3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維護和保障婦女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婦女權益保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採取必要措施消除性別歧視,保障男女兩性享有同等機會,獲得共同發展。
  第四條 市、區、縣(市)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是同級人民政府的婦女權益保障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單位在職責範圍內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第五條 各級婦女聯合會依照法律、法規和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代表和維護婦女的利益,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殘疾人聯合會等社會團體,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維護婦女權益工作。
  第六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社會性別統計制度,做好相關經濟社會發展的分性別統計、監測、評估工作,定期發佈社會性別統計報告。
  第七條 大眾傳播媒體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障婦女權益的宣傳,不得製作、播放、發佈含有歧視女性內容的節目、廣告。
  第八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務或者建設公共服務設施時,應當兼顧女性的特殊需求。
  第九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時,對涉及婦女權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婦女聯合會的意見,並公開征求各界婦女意見。
  第十條 衛生、文化和新聞出版、民政等部門,婦女聯合會等社會團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對留守婦女和空巢、失獨、年老等婦女的人文關懷和心理疏導。
  第十一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促進婦女就業,支持婦女自主創業,併為就業困難婦女提供就業援助。
  農業部門應當針對農村婦女開展實用技術培訓和職業技能培訓,幫助農村婦女就業創業。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在招聘、錄用人員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設置性別要求,不得以性別、婚姻、生育等為由提高婦女的招錄標準。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可以與女職工訂立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或者將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內容納入集體合同。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女職工職業衛生安全,減少職業病的發生,並按規定給女職工發放衛生費用。
  第十五條 工業企業新建、擴建、改建生產工作用房時,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和國家有關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規定,設計、配備保護女職工的設施。
  第十六條 有條件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女職工進行婦科疾病檢查,並承擔費用。
  第十七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預防人口出生缺陷,免費為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提供婚前醫學檢查服務。
  第十八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流動婦女權益保障制度,逐步實現流動婦女享有與本行政區域婦女同等的權利和服務。
  第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女性成員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收益分配、股權配置、土地征收或者徵用補償費分配、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性成員平等的權利。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因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原因,侵害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第二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現所轄行政區域內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有侵害婦女合法權益內容的,應當責令其改正。
  第二十一條 夫妻對雙方共有的房產、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以及其他共有財產申請共有登記的,登記機構應當依法辦理。
  第二十二條 男方在女方提出離婚、拒絕或者終止戀愛關係後,以及在解除夫妻關係後,不得對女方及其親屬施以糾纏、騷擾、侮辱、威脅、打罵等行為。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和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行為。婦女受到性騷擾,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向所在單位、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求助。接到報案、求助的單位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十四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組織應當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納入本地區、本單位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工作範圍,開展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制宣傳教育,共同做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第二十五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家庭矛盾疏導和調解工作,預防家庭暴力的發生。
  第二十六條 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案或者向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以及當事人所在單位求助。
  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並依法處理。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以及當事人所在單位接到求助請求後,應當及時進行救助、調解,不得拒絕、推諉。
  第二十七條 家庭暴力受害婦女要求提供受害情況證明的,公安機關、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當事人所在單位、醫療機構等應當及時為其提供。
  第二十八條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立或者指定家庭暴力庇護場所,為家庭暴力受害婦女提供庇護和其他必要的臨時勝救助。
  第二十九條 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應當根據需要,組織公安、司法行政、衛生、民政、婦女聯合會等有關單位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為家庭暴力受害婦女提供法律援助、醫療救治、心理咨詢等服務。
  第三十條 婦女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向婦女聯合會求助的,婦女聯合會應當就侵害事件瞭解相關情況,必要時可以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發出維權意見書。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研究辦理,併在接到維權意見書之日起二十日內書面答覆查處情況。
  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對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行為不依法查處的,婦女聯合會可以建議同級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督促該部門或者單位依法履行職責。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自收到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書面督促意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報告查處情況。逾期不處理也不報告的,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可以提請同級人民政府責令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改正。
  第三十一條 對於經濟確有困難申請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婦女,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法律和相關規定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婦女聯合會應當協助經濟確有困難需要幫助的婦女依法獲得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三十二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工作中知悉的婦女個人隱私,應當予以保密。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害婦女合法權益,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由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四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對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行為未及時制止或者未給予受害婦女必要幫助,造成嚴重後果的,由上級機關或者其所在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標題:“賺錢不給老婆花就算家庭暴力”被證為不實消息)
(編輯:SN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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