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電 最高人民法院20日發佈司法解釋,明確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工傷的四種情形。根據規定,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隨身碟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的,亦可認定為工傷。
  對於“合理SD記憶卡時間”,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趙大光解釋:“比如下班途中需要順路到菜場買菜,是不是合理的路線?我們認為都應當包括在內。”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說,近年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數量位居各類行政案件前列。相關行政案件審判過程中新情況新問mSATA題不斷出現,解決糾紛的難度日益增大。
  這次出台的規定對雙重勞動關係、派遣、指派、轉包和掛靠關係等五類比較特殊的工傷保險責任主體做了規定,同時規定承擔威剛記憶卡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後,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規定同時細化了工傷認定中的“工作原因、威剛記憶體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外出期間”等問題。
  此外,規定明確了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的三種處理方式,並對涉及勞動關係確認的行政審判程序作了規範。規定全文共10條,將於9月1日起實施。
  4種情形
  法院應支持
  認定工傷
  1.
  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
  2.
  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3.
  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於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
  4.
  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
  ■“上下班途中”咋認定?
  在合理時間內合理路線上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什麼算“合理時間”?
  錯過高峰點下班受傷也算
  對於“合理時間”,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趙大光解釋,應當具有正當性。“上下班有一個時間區域,可能早一點,可能晚一點,比如下了班以後,還要加一會兒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時段過了之後再回家。我們認為這些都屬於合理時間。合理路線包括的範圍比較廣泛,比如下班途中需要到菜場買菜,然後再回家,而且是順路,是不是合理的路線?是不是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必須的活動呢?我們認為都應當包括在內。”
  ■“因工外出期間”咋算?
  和工作有關就算“因工外出”
  (一)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二)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三)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為了更好地保護因工外出受傷職工的合法權益,《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只要不屬於職工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的,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工傷。
  ■用人單位是誰?
  派遣工工傷 派遣單位擔責
  (一)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二)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三)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的,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五)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後,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人民
  ■觀點
  “下班途中”
  未必所有意外
  都算工傷
  最高法行政審判庭庭長趙大光舉例稱,“下班途中到菜市場買菜,也屬合理路線。”
  對此有觀點認為,新規定中關於合理時間、合理路線的四條表述,僅僅適用於“認定是否屬於‘上下班途中’”。所以,“下班回家順道買菜出意外算工傷”,更準確的表述應該是,“下班回家順道買菜,屬於合理時間合理路線,因而可認定為上下班途中”——其間發生意外,能夠進入工傷認定通道。至於其最終能否確定為工傷,則要參照已有的法律執行。
  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由此可見,上下班途中(包括順道買菜),並非所有意外都算工傷,而只有發生特定類型的事故才算工傷……一般情況下,所謂“意外事故”都有侵權人,受害者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獲得民事賠償。凡此種種,已然超越了工傷保險的範疇。(詳見C05版)
  釋疑
  第3人造成傷害,可訴訟也可享工傷
  昨日有媒體問道:如果工傷是第三人所導致的,員工應該向第三人進行民事索賠還是應該向工傷保險基金要求享受這個保險待遇?
  趙大光: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傷害,工傷保險責任承擔問題是我們司法解釋的另外一個重點。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傷害的,受害者既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民事賠償,由第三人(致害人)承擔民事責任,也可以主張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這兩種權利都是有的。
  人民
  公司旅游途中受傷也屬工傷情形
  網友“哈根達斯”:公司旅游途中受傷,算工傷不?
  張震宇律師:公司應當承擔作為用工單位的工傷賠償責任,《工傷保險條例》就有相關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而本次《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細化了“工作時間的界定”,即應當考慮勞動者是否履行工作職責、是否受用人單位指派、是否與工作職責有關、是否基於用人單位的正當利益等綜合因素。同時,針對“因工外出期間”作出了特別規定,所以上述事實屬於工傷情形,依法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華商晨報 華商響網記者 湯洋
  本地
  上下班“繞道”遇車禍認定爭議大
  從目前我省對工傷認定情況看,下班途中繞道(非順路)買菜回家遇車禍不能視為工傷。
  昨日,相關業內人士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覺得下班途中買菜的情況也要強調限定在“合理路線”,如果繞道了,將怎麼認定?
  實際上,記者從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相關部門獲悉,上下班途中“繞道”遇車禍的,也是我省工傷認定中爭議較大的情況。
  目前,我省在工傷認定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情形,確實存在一些不好認定的情況。
  相關人員介紹,在我省工傷認定中比較有爭議的就是“在上下班途中繞道的”。如果是因為正常上下班的路線在修路,繞道走發生車禍的,可以認定為工傷;但如果不是因為修路等原因,是因為正常上下班路線堵車而繞道,就不好界定是否屬於工傷。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相關人員介紹,要是由於一些主觀原因,比如繞道去逛街,或者繞道買菜,不能界定為工傷。
  華商晨報 華商響網記者 常旭
  我省暫不調整工傷認定標準
  從遼寧省的情況看,到2013年,遼寧省參加工傷保險人數達到856.7萬人,比2010年增加100多萬人。
  省人社廳相關人員介紹,最高法關於“上下班途中”工傷的司法解釋公佈後,遼寧省暫時不會對工傷認定標准予以調整。因為,在工傷認定方面,我省將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相關規定執行。
  有業內人士坦言,由於《工傷保險條例》缺少細則,也使工傷認定中對一些情形不好界定。
  同時,省人社廳相關部門工作人員也表示,工傷保險不屬於福利、待遇,而且一種社會保險,勞動者在工作中發生意外時,能夠得到一定的生活保障和經濟補償。
  記者瞭解到,省內一些城市的工傷保險基金處於收不抵支的狀態,有的需要財政給予補貼才可以確保及時補償。
  華商晨報 華商響網記者 常旭
  意義
  更加全面保障了勞動者訴訟權利
  昨日,遼寧安行律師事務所張震宇表示,《規定》更加全面的保障了勞動者的訴訟權利,明確了權利救濟途徑。
  《規定》專門對雙重勞動關係、派遣等較特殊的工傷保險責任主體作了規定,勞動者在用工期間遭受人身損害時,實際用工單位(即利益所得單位)、勞動關係所直接指向的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或明知、應知其應承擔用人單位責任的違法轉包單位、被掛靠單位,均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賠償勞動者相關損失。
  《規定》明確了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的三種處理方式,張震宇表示,這意味著指勞動者對實際侵權人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的,並不影響工傷的認定,勞動者仍可就工傷情形得到相應工傷待遇。人身損害侵權賠償與享受工傷待遇二者無論從訴訟實體上,還是程序上互不矛盾,均可得到救濟與支持。
  華商晨報 華商響網記者 湯洋
  案例
  提前上班遇車禍 法院判決認定工亡
  2010年8月,李某到沈陽一家公司工作。2013年1月的一天早上,李某在上班途中與一輛轎車相撞,當場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在此次事故中無責任。
  李某家人起訴,要求認定李某為工亡。李某生前所在公司在訴訟中辯稱,公司工作時間為早8點至晚5點,交通事故發生於6點30分,該段時間並非公司上班時間,也不能合理的解釋為上班途中。
  法院經審理查明,李某住所地距離單位僅有30分鐘路程,且事發路段也是上班必經之路。李某為公司計件穿串工人,生活並不富裕,為了賺取更多的績效工資(按穿串量日結),每天早上7點前到崗工作,且這種現象在該公司普遍存在。
  遼寧安行律師事務所張震宇律師表示,此案最終的結果為,法院認定李某屬於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引起的死亡,依法認定為工亡,其生前所屬公司應當承擔作為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華商晨報 華商響網記者 湯洋
  鏈接
  目前可認定工傷的七種情形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的規定,認定工傷的情形有以下七種情形: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華商晨報 華商響網記者 常旭  (原標題:下班順道買菜出意外也可認定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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